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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

2026/5/25 11:32:07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守兴、万金华、周迁权、谭利华、肖志杰、杨丽、郭其、熊继品、王锐、刘名旭、郭岩。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
——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 1990 年 9 月 29 日颁布实施的司发 [1990]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1990 年 4 月 2 日颁布实施的法 (司) 发 [1990]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 司法部于 2007 年 8 月 7 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GB/T 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颅脑损伤后癫痫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内容、方法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颅脑损伤后癫痫的法医学鉴定,其它需要进行颅脑损伤后癫痫鉴定的亦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癫痫发作 epileptic seizure
脑神经元异常和高度同步化放电所造成的临床现象,是癫痫病人每一次或每一种具体发作的临床表现。根据大脑受累的部位和异常放电扩散的范围,癫痫发作可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运动、感觉、意识、行为、精神或自主神经障碍,伴有或不伴有意识或警觉程度的变化。
2.2 癫痫 epilepsy
一组由不同病因引起的慢性脑部疾病,以大脑神经元高度同步化,且常具自限性异常放电所导致的,以发作性、短暂性、重复性及刻板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常为特征的综合征。
2.3 癫痫综合征 epileptic syndromes
具有特殊病因,由特定的症状和体征组成的特定的癫痫现象。
2.4 颅脑损伤后癫痫发作 post-traumatic seizure (PTS)
颅脑损伤所引起,脑部神经元异常和高度同步化放电所造成的临床现象,其特征是突然和一过性症状,由于异常放电的神经元在大脑中的部位不同而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可以是运动、感觉、意识、行为、精神或自主神经的障碍,伴有或不伴有意识或警觉程度的变化。
2.5 颅脑损伤后癫痫 post-traumatic epilepsy (PTE)
颅脑损伤所引起的一种脑部疾病,其特点是持续存在能产生癫痫发作的脑部持久性改变,并出现相应的神经生物学、认知、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方面的后果。

3 总则

3.1 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临床检案的实际经验,为颅脑损伤后癫痫的法医学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3.2 外伤性癫痫定义表述不确切,多数学者认为颅脑损伤后癫痫更为恰当。本规范为不引起岐义,采用颅脑损伤后癫痫的定义。
3.3 在颅脑损伤后当时或立即癫痫发作,造成即刻癫痫的因素与慢性复发性癫痫发作的原因不同,这种癫痫发作不是颅脑损伤后癫痫,故颅脑损伤后癫痫分类不包括此类。
3.4 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鉴定时机的选择,可根据颅脑损伤后癫痫确诊时间而确定。
3.5 对于人身损害、工伤、意外事故及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鉴定时机的选择,应在确诊颅脑损伤后癫痫系统治疗一年后方可进行。

4 癫痫发作的分类

4.1 全身性发作

最初的症状学和脑电图提示发作起源于双侧脑部者称为全身性发作,这种类型的发作多在发作初期就有意识障碍。
4.1.1 全身强直 - 阵挛性发作
4.1.2 强直性发作
4.1.3 阵挛性发作
4.1.4 失神发作
4.1.5 肌阵挛性发作
4.1.6 失张力性发作

4.2 部分性发作

发作起始时的临床表现和脑电图改变提示发作源于一侧大脑皮质的局部区域。根据有无意识障碍及是否继发全身性发作可分为以下三类。
4.2.1 单纯部分性发作
4.2.2 复杂部分性发作
4.2.3 部分继发全身强直 - 阵挛性发作

4.3 不能分类的发作

因资料不充分或不完全,按照分类标准无法将其归类的发作。

5 癫痫的诊断

5.1 病史采集

5.1.1 发作史
5.1.2 出生史
5.1.3 生长发育史
5.1.4 热性惊厥史
5.1.5 家族史
5.1.6 其他疾病史

5.2 体格检查

包括内科查体和神经系统查体,重点是神经系统检查。

5.3 辅助检查

5.3.1 脑电图 (EEG)
5.3.2 长程视频脑电图 (VEEG)
5.3.3 脑磁图 (MEG)
5.3.4 CT
5.3.5 MRI
5.3.6 SPECT
5.3.7 PET
5.3.8 磁共振波谱 (MRS)
5.3.9 功能磁共振 (fMRI)

5.4 实验室检查

5.4.1 血液学检查
5.4.2 尿液检查
5.4.3 脑脊液检查
5.4.4 遗传学检查
5.4.5 其他检查

5.5 癫痫的鉴别诊断

5.5.1 假性癫痫发作
5.5.2 晕厥
5.5.3 偏头痛
5.5.4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6 颅脑损伤后癫痫的诊断及分类

6.1 颅脑损伤后癫痫的诊断

6.1.1 符合癫痫诊断标准
6.1.2 颅脑损伤的确认
6.1.3 颅脑损伤部位与癫痫源的关联性
6.1.4 颅脑损伤后癫痫治疗情况
6.1.5 颅脑损伤后癫痫发作类型或表现

6.2 颅脑损伤后癫痫发作分类

a) 即刻发作:伤后 24 小时内发作
b) 早期发作:伤后 24 小时至 7 天内发作
c) 晚期发作:伤后 7 天以后发作

7 颅脑损伤后癫痫的法医学鉴定

7.1 颅脑损伤后癫痫重伤鉴定

必备要件:
a) 有二次以上典型癫痫发作史;
b) 有明确的颅脑外伤史;
c) 影像学检查有明确颅脑损伤的表现;
d) 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癫痫。
条件要件:脑电图检查出现特异性癫痫发作波或 24 小时脑电监测出现特异性癫痫发作波,癫痫发作源于颅脑损伤部位。

7.2 颅脑损伤后癫痫的伤残鉴定

7.2.1 人身损害、工伤及意外事故伤残评定

三级伤残(癫痫重度)
五级伤残(癫痫中度)
九级伤残(癫痫轻度)

7.2.2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三级伤残
五级伤残
七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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