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38-0551-5239

联系方式contact us

咨询电话:138-0551-5239
咨询电话:181-1961-6539
公司邮箱:ahrpsfjd@163.com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1号世纪阳光大厦15楼1502室(九华山路与马鞍山路交口)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26/5/25 11:46:59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苏州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温州医科大学、贵州医科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文涛、范利华、程亦斌、王亚辉、邓振华、刘技辉、罗斌、陈腾、陈晓瑞、朱少华、徐静涛、廖毅、王杰、葛建荣、何颂跃、朱广友、陈捷敏、夏晴、王飞翔、沈寒坚、刘瑞珏、高东、顾珊智、杨小萍、张志湘。

引言

SF/Z JD0103003-2011 实施至今已 10 年许,法医临床研究和鉴定技术有了许多新的进步和发展,一系列新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颁布实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分别自 2014 年 1 月 1 日和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各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和关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有关人员就 SF/Z JD0103003-2011 在实际操作中以及执行新的鉴定标准以来所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诸多有益的修改建议,经充分征求全国同行的意见,对该文件进行全面的修订、完善,形成本文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临床体格检查及其相关辅助检验的通则、基本要求、检验时机以及各类损伤的检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体损伤程度、损伤致残等级及其他法医临床事项的检验和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201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7237 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
GA/T 914-2010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 1582-2019 法庭科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
SF/T 0112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SF/Z JD0103001 听力障碍鉴定法医学鉴定规范
SF/Z JD0103004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SF/Z JD0103005 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103007 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103009 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
SF/Z JD0103012 嗅觉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通则

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对送检资料中已有病历及相关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全面、仔细审阅的基础上,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进行规范的检验,关注阳性及关键的阴性症状和体征,同时做好客观、完整、清晰和准确的记录。

5 基本要求

检验人

对被检者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临床鉴定人进行,也可由法医临床鉴定人会同聘请的临床医学专家或鉴定技术助理实施,临床医学专家应是通过鉴定机构批准认可,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

检验器具

检验所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必要的检定或校准,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隐私保护

检验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有被检者家属或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固定证据

对被检者存在体表损伤、缺损、畸形或功能状况异常的情形,应拍摄能清晰显示损伤或功能状态的照片,必要时,应在受检部位附近放置唯一性标识和标尺。

知情同意

检验被检者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在获得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拍摄照片。

方法选择

查体、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鉴定事项和损伤部位,结合被检者的陈述,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应遗漏对鉴定意见可能造成影响的检验项目。

拒绝检验的情形

遇有被检者不配合、拒绝或放弃检验,或者其所谓的异常表现与可以认定的损伤明显无关,或者该异常表现不能用医学知识解释的情形,经鉴定人告知不能满足鉴定事项的要求,或者无法通过检验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后,可酌情终止检验和鉴定。

专家意见的应用

鉴定人对被检者进行检验,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根据鉴定需要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应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

6 检验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形

宜在损伤伤情明确后及时检验。

以损伤后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形

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一般待损伤 3 个月~6 个月后进行,伤情复杂或残情一时难以稳定的疑难案件,应适当推迟检验和鉴定。
临床医疗终结的判定条件为: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临床一般医疗原则所承认的治疗和必要的康复,症状消失或者稳定,体征相对固定,达到治愈或好转要求,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难以继续恢复。

7 检验

7.1 一般情况

发育、体型、营养状况、体位、步态。

7.2 体表损伤

擦伤、挫伤、咬伤、创、体表瘢痕、毛发缺失、植皮后改变等。

7.3 颅骨损伤

颅盖损伤、颅底骨折。

7.4 颅脑和脊髓损伤

意识状态、脑神经、感觉功能、运动功能、神经反射、脑膜刺激征、持续性植物状态、失语症、构音障碍、外伤性癫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7.5 面部损伤

面部软组织损伤、面颅骨检验、眼损伤、耳损伤、鼻部损伤、口腔损伤。

7.6 颈部损伤

颈部创和瘢痕、喉与气管、颈部食管。

7.7 胸部损伤

胸部体表和胸廓、血胸 / 气胸、呼吸功能、心脏。

7.8 腹部损伤

腹部软组织创和瘢痕、腹部原发损伤、腹部损伤后遗症(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

7.9 盆部、会阴部损伤

软组织创和瘢痕、骨盆、膀胱与尿道、直肠与肛管、子宫与附件、男性生殖器、女性外阴 / 阴道。

7.10 脊柱损伤

骨折、脱位、神经功能、影像学检验。

7.11 四肢损伤

软组织创和瘢痕、骨折与关节脱位、骨骺损伤、手部肌腱、周围神经损伤、肢体缺失、关节功能、肢体长度与周径测量。

7.12 失血性休克

综合伤情、临床救治、生命体征、检验结果综合评定。

附录 A(资料性)常见损伤和残疾的检验方法及标准

A.1 各类损伤的临床治愈和好转标准
A.2 发育和营养状况的评定
A.3 体表面积百分比的估计方法
A.4 肌肉(肌力)检验方法
A.5 构音障碍的检验和评定
A.6 关节运动活动度检测方法
A.7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A.8 肢体运动神经分布图

参考文献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8-0551-5239
咨询电话:181-1961-6539
公司邮箱:ahrpsfjd@163.com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1号世纪阳光大厦15楼1502室(九华山路与马鞍山路交口)

业务受理电话
138-0551-5239

业务受理电话
181-1961-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