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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

2026/5/25 13:33: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东、范利华、夏文涛、邓振华、王旭、徐雷、田东、夏晴、沈寒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周围神经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的要求,描述了鉴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案件中涉及周围神经功能障碍的法医临床鉴定,其他涉及周围神经功能障碍的法医临床鉴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096 肢体运动功能评定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周围神经
中枢神经(脑或脊髓)以外的神经纤维组织。
3.2 肌电图(EMG)
记录肌肉静息、随意收缩及周围神经受刺激时各种电特性的神经电生理检查技术。
3.3 运动单位电位(MUP)
运动神经元单次发放冲动引起其轴突支配全部肌纤维同步收缩时的电位。
3.4 复合肌肉动作电位(CMAP)
支配一块肌肉的神经直接或间接受到刺激后从这块肌肉上记录到的几乎同步发生的肌纤维动作电位的总和。
3.5 感觉神经动作电位(SNAP)
记录电极只在感觉神经或者混合神经感觉分支上检测到的动作电位。
3.6 神经传导速度(NCV)
动作电位沿神经或肌肉纤维的扩布速度。

4 鉴定要求

4.1 应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临床学相关理论和技术,结合鉴定标准和实践,在全面检验基础上,综合分析、准确判定周围神经损伤的性质、部位和程度。
4.2 对于因损伤引起周围神经功能障碍的法医临床鉴定,应根据临床表现、手术直视下所见,结合肌电图检查、神经影像(高频超声、磁共振周围神经成像)等技术和方法,采用肌电图多种测试项目组合,多种分析指标互相印证。
4.3 对于周围神经损伤与疾病(或既往损伤)并存时,应根据损伤或疾病(或既往损伤)对神经功能障碍后果原因力的大小,分析判断损伤在神经功能障碍后果中的作用。

5 鉴定方法

5.1 案情资料收集
通过当面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详细了解案情,重点关注致伤原因、致伤物、致伤方式,判断原发损伤部位与神经走行关系。
5.2 病历资料收集
收集病历、诊疗记录、手术记录、肌电图报告、神经影像资料等。
5.3 体格检查
对相应神经进行详细、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按附录 A 判断损伤部位与程度,按 SF/T 0096、SF/T 0111 执行。
5.4 肌电图检查
5.4.1 检测时机:损伤后 2 周~3 周至 3 个月~6 个月及本次鉴定前不久(3 个月内)。
5.4.2 检查项目:常规针极肌电图、运动和感觉神经传导检测;必要时加做 F 波、H 反射、体感 / 运动诱发电位。
5.4.3 结果解读:按附录 B 科学可信判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5 鉴定时机
涉及后遗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在医疗终结且临床症状稳定后进行。

附录 A(规范性)周围神经损伤特征

A.1 臂丛神经损伤
A.2 肩胛上神经损伤
A.3 腋神经损伤
A.4 肌皮神经损伤
A.5 桡神经损伤
A.6 正中神经损伤
A.7 尺神经损伤
A.8 腰骶丛神经损伤
A.9 股神经损伤
A.10 坐骨神经损伤
A.11 腓总神经损伤
A.12 胫神经损伤

附录 B(规范性)神经肌电图检查及结果判断

B.1 检测环境
B.2 检测设备
B.3 检测方法
B.4 神经源性损害肌电图判定原则
B.5 检测报告

附录 C(规范性)周围神经支配主要肌肉的针极肌电图检查方法

C.1 躯干肌
C.2 上肢主要肌肉
C.3 下肢主要肌肉

附录 D(规范性)常见周围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别

D.1 颈椎病(颈神经根病变)
D.2 腰椎病(骶神经根病变)
D.3 肘管综合征
D.4 腕管综合征
D.5 腓总神经卡压综合征

参考文献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 年 8 月 30 日发布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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