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2026/5/26 10:27:28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罗仪文、周光磊、张清华、孙其然、王雅晨、王楠、孙年峰、叶瑞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篡改(污损)文件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变造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模糊记载鉴定、压痕记载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 / 法庭科学领域文件鉴定中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所涉及的变造文件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模糊记载鉴定、压痕记载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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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1-2018 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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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2-2018 印刷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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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3-2018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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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4-2018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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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5-2018 文件材料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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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6-2018 特种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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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9-2018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234-2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篡改(污损)文件
各类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形成的变造文件和各类受污染、损坏的污损文件的总称。
3.2 变造文件
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用添加改写、擦刮涂改、粘贴拼凑、涂抹掩盖、换页、拆封后重密封、消退及伪老化等技术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导致文件内容或性质已产生变化的可疑文件。
3.2.1 添改文件
采用添加、改写等手段在原真实文件(或字迹)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内容(或笔画),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变造文件。
3.2.2 擦刮文件
利用橡皮、刀片等工具,采用擦、刮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变造文件。
3.2.3 拼凑文件
利用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采用剪切、挖补、粘贴拼接、拼接复印等手段,或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对原真实文件扫描后进行剪裁、编排处理,并通过打印设备输出形成的变造文件。
3.2.4 掩盖文件
采用各种涂抹、裱糊、遮挡等手段对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加以掩盖形成的变造文件。
3.2.5 换页文件
对一份多页的文件,采用抽取替换等手段对原文件的部分内容加以改变形成的变造文件。
3.2.6 密封文件
对已密封的文件,采用一定手段拆封后再密封复原形成的变造文件。
3.2.7 消退文件
采用各种消退手段消除原真实文件的局部内容形成的变造文件。
3.2.8 伪老化文件
采用各种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对检材的全部或局部内容进行处理,使其呈现陈旧表象的变造文件。
3.3 污损文件
在保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与其他物质接触或受外力影响导致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污染损坏的文件。
3.3.1 污染文件
3.3.2 破碎文件
被搓揉、撕裂、裁剪或在其他外力作用下分离成若干部分的污损文件。
3.3.3 烧毁文件
3.3.4 浸损文件
3.4 笔痕
书写过程中书写工具在字迹笔画中形成的墨迹露白、堆积、间断、分裂等综合反映书写工具结构特性和书写人书写动作特点的痕迹。
3.5 字迹潜影
文件上字迹笔画等因色料或溶剂的渗透转印等原因,在其相邻的前后纸张或其他载体上形成的模糊、残缺或潜在的相应字迹笔画的痕迹。
3.6 压痕记载
书写过程中在下页(或以下多页)纸张或衬垫物上形成的相应字迹或笔画的无色印压痕迹。
3.7 退色记载
因各种原因致使字迹色料发生退色、模糊,导致目测不能清晰辨认的内容。
3.8 无色记载
用无色或变色色料形成的,通过目测不能清晰辨认的内容。
3.9 模糊记载
文件上退色记载、无色记载等目测不易辨识或不可见内容的总称。
3.10 文件形成方式
文件上可疑字迹、印文、手印等文件要素形成的具体方法。
3.10.1 字迹形成方式
文件上可疑字迹形成的具体方法。
注:正常情况下,文件上的手写字迹是书写人利用书写工具直接书写形成。
3.10.2 印文形成方式
4 变造文件鉴定
4.1 检验步骤
变造文件鉴定应根据鉴定要求及检材变造的手段和方法,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按如下检验步骤进行:
a) 确定变造文件的类型;
b) 按 4.2 的要求,对检材进行宏观检验;
c) 按 4.3 的要求,对检材进行显微检验;
d) 按 4.4 的要求,对检材进行光谱检验;
e) 按 4.5 的要求,对不同类型变造文件进行针对性检验;
f) 按 4.6 的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4.2 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文件的整体外观、规格、颜色、图案、文字、号码、印章、签名等是否完整、规范;
b) 观察文件可疑部位与周围部位在色泽、光泽、平整度、纹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c) 观察文件可疑部位有无擦刮、挖补、粘贴、拼接、消退、添改、掩盖、换页、拆封等异常痕迹;
d) 观察文件的装订、密封处有无异常痕迹;
e) 借助低倍放大镜,进一步观察可疑部位的细微异常特征。
4.3 显微检验
显微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可疑部位纸张纤维的形态、排列、分布是否异常,有无擦刮、挖补、粘贴等痕迹;
b) 观察可疑部位字迹、印文的墨迹形态、堆积、露白、扩散等特征,与周围正常字迹、印文是否一致;
c) 观察可疑部位有无残留的笔画、墨迹、纸张碎屑等变造痕迹;
d) 观察拼接、粘贴处的边缘痕迹、粘合剂残留等特征;
e) 观察消退、添改、掩盖等部位的细微结构变化。
4.4 光谱检验
光谱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利用紫外光、红外光、荧光、激光等特种光源,检测可疑部位与周围正常部位的光谱特性差异;
b) 紫外检验:观察可疑部位的紫外反射、吸收、荧光特性,分析是否存在消退、添改、掩盖等痕迹;
c) 红外检验:观察可疑部位的红外吸收、反射特性,区分不同色料、纸张的差异,显现被掩盖、消退的内容;
d) 荧光检验:观察可疑部位的荧光发射特性,分析是否存在粘合剂、残留墨迹、化学处理痕迹等;
e) 视频光谱检验:通过多波段光谱成像,增强可疑部位与正常部位的对比度,清晰显现变造痕迹。
4.5 各类变造文件检验
4.5.1 添改文件检验
添改文件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分析文件内容的逻辑关系,可疑字迹与上下文是否连贯、合理;
b) 可疑字迹与相邻字迹在布局、倾斜角度、笔痕特征、书写工具特性等方面是否一致;
c) 可疑字迹部位纸张有无擦刮、挖补、拼接等异常痕迹;
d) 可疑字迹与正常字迹的色料理化特性、光谱特征是否存在差异;
e) 可疑字迹的墨迹是否有堆积、扩散不均匀,或与纸张结合不紧密等现象;
f) 检查是否存在重复描补、修饰等异常书写痕迹。
4.5.2 擦刮文件检验
擦刮文件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可疑部位纸张表面是否有起毛、变薄、破损、纤维断裂等擦刮痕迹;
b) 可疑部位纸张的色泽、光泽与周围正常部位是否存在差异;
c) 借助显微镜观察可疑部位是否有残留的字迹笔画、墨迹、纸张碎屑;
d) 利用光谱检验,观察可疑部位是否有残留墨迹的光谱特征;
e) 检查可疑部位的底纹、水印、图案等是否被破坏、不完整;
f) 分析擦刮痕迹的形态、方向、力度,判断擦刮工具和方式。
4.5.3 拼凑文件检验
4.5.3.1 内容逻辑检验
内容逻辑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主旨,内容和形式有无矛盾;
b) 文中用词、用语是否符合通常的表达习惯和逻辑。
4.5.3.2 字迹检验
字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可疑字迹与相邻字迹之间布局是否协调;
b) 可疑字迹部位及周围有无挖补、拼接等异常痕迹;
c) 可疑字迹与相邻字迹之间行、字基线、倾斜方向和角度是否异常;
d) 可疑字迹与其余字迹反映出的制作工具特点、印刷特征等是否一致;
e) 可疑字迹与其余字迹的笔迹特征是否相同,书写是否连贯,有无重描、修饰等异常现象;
f) 若检材系复制件的,观察重复出现的字迹有无同源关系等。
4.5.3.3 纸张检验
纸张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纸张的理化特性是否一致,有无擦刮、挖补或污染等异常痕迹;
b) 纸张可疑部位的色泽、厚度和纤维分布有无异常;
c) 纸张可疑部位上固有的起防伪或装饰作用的底纹、水印、图案等是否完整等。
4.5.3.4 拼接痕迹检验
拼接痕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纸张有无裁剪、挖补、粘贴等异常分离痕迹,有无直接拼接的迹象;
b) 若存在直接拼接迹象的,观察拼接处的分离痕迹是否吻合,分析是整体分离痕迹还是拼凑痕迹;
c) 对于复制件,分析鉴别可疑字迹区域边缘与相邻部位的灰皮、色调、图像质量的变化情况有无反映出间接拼接的痕迹;
d) 纸张可疑部位有无粘合剂残留物等。
4.5.3.5 其他痕迹检验
其他痕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纸张相关部位的褶皱痕迹、折叠痕迹是否完整连贯;
b) 纸张相关部位的破损痕迹和其他污染痕迹是否完整连贯;
c) 有无其他异常痕迹等。
4.5.4 掩盖文件检验
掩盖文件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分析文件的掩盖方式及被掩盖字迹与掩盖层形成的工具、色料的理化特性及变化情况;
b) 观察被掩盖字迹的相关部位有无可疑字迹压痕;
c) 观察被掩盖字迹的相关部位有无可疑字迹转印或渗透形成的字迹潜影;
d) 观察被掩盖字迹的相关部位有无未被完全掩盖的残留字迹笔画;
e) 若掩盖层为有一定厚度的固化物时,可根据被掩盖字迹和掩盖物质的理化特性,选用适当的试剂消减或消除掩盖层;
f) 可根据需要从纸张正、反两面,选用适当的方法显示被掩盖的内容;
g) 可根据需要选用合适的溶剂采取溶解压取的方法进行转印提取,显示被掩盖的内容;
h) 若被掩盖字迹笔画不完整的,可采用残字推断法分析可能的原有内容或残留字迹;
i) 根据检验结果,对掩盖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4.5.5 换页文件检验
4.5.5.1 装订痕迹检验
装订痕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装订工艺、装订方法有无异常痕迹;
b) 可疑页纸张与其余页纸张上留下的装订孔结构、数量是否吻合;
c) 可疑页纸张与其余页纸张上留下的装订孔形状、边缘痕迹等是否吻合;
d) 分析文件末页和首页上相应部位留下的装订印压痕迹是否吻合;
e) 若存在多次装订痕迹的,分析装订痕迹的形成方式、形成过程及相互关系;
f) 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分析装订处有无拆封后重新装订的痕迹。
4.5.5.2 封装痕迹检验
封装痕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检查密封封口处的状态,及封口处骑缝签名、日期、印文、手印等其他附加信息,分析贯穿封口的字迹笔画、印文笔画或线条、手印纹线是否完整连贯,色料的理化特性是否一致;
b) 若密封部位有火漆印、钢印等,分析其笔画或线条的印痕是否完整连贯;
c) 粘贴部位纸张的分离痕迹是否吻合,有无异常分离痕迹或分离物;
d) 粘贴部位留下的粘合剂痕迹是否吻合;
e) 应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封装处有无拆封后重封装的痕迹。
4.5.5.3 纸张检验
纸张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文件各页纸张的色泽、规格及其他理化特性是否一致;
b) 各页纸张上固有的起防伪或装饰作用的底纹、水印、图案及纸张边缘的裁切痕迹是否吻合;
c) 各页纸张上的印刷图文、线条反映出的印刷特征是否吻合;
d) 纸张上若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次或其他特殊标识等信息的,应分析其是否吻合;
e) 对于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的彩色激光打印形成的文件,分析各页纸张有无打印暗记特征及其所包含信息是否吻合。
4.5.5.4 手写字迹检验
手写字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各页字迹的形成方式是否一致,字迹布局是否异常;
b) 各页字迹的笔迹特征是否相同,书写是否连贯;
c) 各页字迹反映书写工具特点的笔痕特征是否吻合;
d) 各页字迹与对应的下页纸张有无对应的压痕等。
4.5.5.5 印刷字迹检验
印刷字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各页字迹的形成方式、字迹整体布局有无异常迹象;
b) 各页字迹的字体、字形、笔画细微形态,及项目序号、编号及特殊符号的使用情况是否吻合;
c) 各页文本的行、字、段间距,首行缩进、左缩进、悬挂缩进、对齐方式,页眉、页脚、左右边距、换行分页、中文版式设置等排版特征是否吻合;
d) 各页印刷字迹反映出的印刷特征是否吻合;
e) 其他反映印刷字迹制作工具特点的痕迹特征是否吻合。
4.5.5.6 字迹色料检验
字迹色料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各页字迹色料的表现颜色、微观形态有无差别;
b) 各页字迹色料的理化特性及在纸张上的渗透、扩散、附着能力是否吻合;
c) 各页字迹与对应的上页纸张有无相应的转印痕迹或字迹潜影。
4.5.5.7 其他痕迹检验
其他痕迹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各页纸张褶皱痕迹、折叠痕迹是否吻合;
b) 各页纸张破损痕迹及其他污染痕迹是否吻合;
c) 各页纸张有无相关页其他印迹等的转印痕迹或潜影;
d) 各页纸张有无其他压痕记载或其他异常痕迹。
4.5.6 密封文件检验
4.5.6.1 密封状态的检查
密封状态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分析文件密封处的构成要素及其形成机制和方法;
b) 分析文件密封处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c) 密封处若存在装订痕迹的,按 4.5.5.1 的要求进行检验;
d) 密封处若存在封装痕迹的,按 4.5.5.2 的要求进行检验;
e) 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检材有无拆封的迹象;
f) 若通过密封状态的检查尚不足以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按 4.5.6.2 的要求进行开封检验。
4.5.6.2 开封检验
对密封文件进行开封检验的原则及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封检验前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采用照相等方法记录保存开封前检材的密封状态,特别是检材需检密封处的状态;
b) 检验前,若密封袋内有文件或物品的,应由委托方从密封文件的非密封部位或无争议的部位,采取适当的方法将其取出另存;
c) 检验时,应根据密封纸张的理化特性和粘合部位状态,以不形成新的分离痕迹为原则选择开封的方法,必要时应当进行预试验;
d) 开封的方法常见有清水浸泡法、气熏法等,检验时应根据文件纸张的特性和密封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并控制浸泡或气熏的时间;
e) 开封检验时,应采用适当的开封方式,确保密封处的分离痕迹清晰、完整,便于后续检验;
f) 开封后,应立即对密封处的分离痕迹、粘合剂残留、纸张纤维状态等进行全面检验,并记录固定相关痕迹。
4.5.7 消退文件检验
消退文件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可疑部位纸张表面是否有褪色、变浅、光泽异常、纤维受损等消退痕迹;
b) 借助显微镜观察可疑部位是否有残留的字迹笔画、墨迹颗粒;
c) 利用光谱检验,观察可疑部位是否有残留墨迹的光谱特征,显现被消退的内容;
d) 分析消退痕迹的形态、范围、均匀度,判断消退工具和方式(化学消退、物理消退);
e) 检查可疑部位的底纹、水印、图案等是否被破坏、褪色;
f) 对消退部位进行化学检验,检测是否有化学消退试剂残留。
4.5.8 伪老化文件检验
伪老化文件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文件整体或局部色泽、泛黄程度、污渍分布是否自然、均匀;
b) 分析纸张老化痕迹(如褶皱、脆化、破损、霉斑)的形态、分布是否符合自然老化规律;
c) 利用光谱检验、理化检测,分析纸张、字迹色料的老化程度是否一致,有无局部老化异常;
d) 检查是否存在人工染色、烘烤、酸蚀、磨损等人为老化痕迹;
e) 对比自然老化文件的特征,判断检材老化是否为人工伪造。
4.6 综合分析和评断
4.6.1 应根据变造文件的类型及各要素的检验结果,对检材变造的手段、方法、时间及变造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按 9.2 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4.6.2 应按 GB/T 37234-2018 中第 9 章规定的证实方法,记录并归档鉴定人在变造文件鉴定过程中对第 4 章要求的符合情况。
5 污损文件鉴定
5.1 检验步骤
污损文件鉴定应根据鉴定要求及检材被污染损坏的原因,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按如下检验步骤进行:
a) 若检材被污染的,可根据需要按 5.2 要求的检验原则和技术要点进行清洁;
b) 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选择 5.3 中相应的方法进行整复和固定;
c) 若需对污染文件的模糊记载进行显现和辨认,选择第 6 章中适当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d) 按 5.4 的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5.2 污染文件的清洁
对污染文件进行清洁的原则和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检材进行清洁应以不扩大污染范围、不破坏被污染的内容为原则;
b) 对检材进行清洁前,应先分析污染物质的理化特性,再制定具体的清洁方案;
c) 若需要提取污染物质进行进一步检验时,提取时应尽量不破坏被污染的文件内容;
d) 根据污染物和被污染文件内容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清洁方法,必要时应进行预实验;
e) 应采用照相或扫描等方法,记录保存检材清洁前后的状态。
5.3 污损文件的整复和固定
5.3.1 破碎文件的整复和固定
破碎文件的整复和固定的原则和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破碎文件的整复应遵循先分析文件碎片的特性及分布情况再拼接的原则;
b) 分析文件碎片的几何形状、边缘痕迹、理化特性及其上字迹、线条、图案、污染痕迹等内容,鉴别其相互关系;
c) 根据文件碎片的具体情况,由边缘向中心或由内向外逐步拼接;
d) 应首先选择面积较大、边缘完整、形状特殊、有明显特征的碎片进行拼接;
e) 拼接的破碎文件可用玻璃或有一定硬度的透明薄膜进行固定,不宜进行粘贴裱糊,并应采用照相或扫描等方法记录保存。
5.3.2 烧毁文件的整复和固定
烧毁文件的整复和固定的原则和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整复被烧毁的文件时,应以保持原状、不造成新的损坏为原则,不应采用破坏性方法;
b) 烧毁文件的固定应遵循先整复后固定的原则;
c) 烧毁文件可用 15% 的甘油水溶液采用喷雾、气熏或直接用水漂等方法进行软化摊平;
d) 烧毁文件如已分离成碎片的,按 5.3.1 规定的破碎文件的整复方法进行整复;
e) 烧毁文件整复后可用玻璃或有一定硬度的透明薄膜进行固定,不宜进行粘贴裱糊,并采用照相或扫描等方法记录保存。
5.3.3 浸损文件的整复和固定
浸损文件的整复和固定的原则和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对粘连的浸损文件在分离展开时,应以保持原状、不再损坏为原则,禁止采用破坏性方法;
b) 对已浸湿粘连的浸损文件如不能直接展开的,可待其干燥后再小心分离;
c) 对已干燥的浸损文件如不能直接展开的,可稍加润湿,待其软化后再小心分离;
d) 浸损文件如已分离成碎片的,可将碎片分离后按 5.3.1 规定的破碎文件的整复方法进行整复;
e) 整复后的浸损文件可用玻璃或有一定硬度的透明薄膜进行固定,不宜进行粘贴裱糊,并采用照相或扫描等方法记录保存。
5.4 综合分析和评断
5.4.1 应根据鉴定要求及检材各要素的检验结果,对检材污损的原因及污损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按 9.3 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5.4.2 应按 GB/T 37234-2018 中第 9 章规定的证实方法,记录并归档鉴定人在污损文件鉴定过程中对第 5 章要求的符合情况。
6 模糊记载鉴定
6.1 检验步骤
模糊记载鉴定应根据鉴定要求及检材模糊记载形成的原因,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按如下检验步骤进行:
a) 根据确定的检验方案,从 6.2~6.7 中选择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b) 若需对检材上压痕记载进行检验的,按第 7 章的要求进行检验;
c) 按 6.8 的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6.2 显微检验
6.2.1 在自然光或照明光源下,应通过调整光照角度,目测或借助放大镜对检材需检部位的色泽、状态、宏观形态等特征进行分析和比较,初步辨认文件上可能存在不可见内容的部位或可能的内容。
6.2.2 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应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物镜,调节光源强度、光照角度、放大倍率、观察方式等技术参数,观察检材可疑部位的色泽、分布状态、微观形态等,初步分析文件上存在不可见内容的部位,辨认可能的内容。
6.2.3 应采用照相等方法,制作清晰的显微图片,记录保存显微检验的结果。
6.3 视频光谱检验
6.3.1 应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使用视频光谱检验仪(文检仪),选择不同检验方法、调节技术参数,观察检材可疑部位的色泽、微观形态及视频光谱特性,分析文件上可能存在不可见内容的部位。
6.3.2 视频光谱检验的方法和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a) 分色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在一定波段的可见光范围内的反射或吸收特性,选择合适的滤色片凸显模糊记载上的不可见或不清晰的内容;
b) 紫外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紫外特性,通过被检测部位紫外特性的差异选择合适的参数显示模糊记载上的不可见或不清晰的内容;
c) 红外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红外特性,根据被检测部位红外特性的差异选择合适的参数显示模糊记载上的不可见或不清晰的内容;
d) 荧光检验: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荧光特性,根据被检测部位的荧光特性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激发光和截止滤波片显示模糊记载上的不可见或不清晰的内容。
6.3.3 应对检验结果的比对分析,选择最佳的显现和辨认结果,并制作清晰的检验图片。
6.4 残字推断
应根据需检部位残留或模糊笔画,按字迹的书写规范,或结合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推测模糊记载上的不可见或不清晰字迹的原有内容。
6.5 计算机图像处理
6.5.1 应选择适当的计算机图像处理系统,通过照相或扫描等方法获取模糊记载的图片,或录入以上检验方法获得的检验图片,再运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对图片中的模糊内容进行处理,获得最佳的显现和辨认效果。
6.5.2 应记录保存原始和处理后的图片,以及处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和主要参数。
6.6 光谱成像检验
6.6.1 应根据被检测部位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波长范围的光谱成像设备,如紫外、可见、红外光谱成像仪、拉曼光谱成像仪等,检测和分析比较被检测部位的光谱特性。
6.6.2 应根据需辨认内容的光谱特性生成光谱图像,显示模糊记载上的不可见或不清晰内容,并制作清晰的检测图片。
6.7 化学检验
6.7.1 化学检验是一种破坏性的方法,如需使用,检验前应告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6.7.2 化学检验应在独立的区域内进行,该区域应满足化学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6.7.3 进行化学检验前,应采用照相或扫描等方法,记录保存检材原貌,必要时应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进行预试验,确保所选方法有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6.7.4 若退色字迹系含铁离子墨水,可选用 5% 的硫氰酸钾溶液加少量盐酸,或硫氨酸气熏法,显示三价铁离子为红色;或选用 2% 的 α,α'- 联吡啶乙醇溶液,显示二价铁离子为红色。
6.7.5 应采用照相等方法,记录保存检验结果。
6.8 综合分析和评断
6.8.1 应对以上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选择最佳的检验效果,并按 9.4 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6.8.2 应按 GB/T 37234-2018 中第 9 章规定的证实方法,记录并归档鉴定人在模糊记载鉴定过程中对第 6 章要求的符合情况。
7 压痕记载鉴定
7.1 检验步骤
压痕记载鉴定应根据鉴定要求及检材模糊记载形成的原因,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按如下检验步骤进行:
a) 按 7.2 的要求,对检材进行侧光检验;
b) 若需要,按 7.3 的要求,对检材压痕记载进行进一步检验;
c) 按 7.4 的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7.2 侧光检验
7.2.1 对纸张上压痕记载的检验,应首先选择侧光检验的方法。
7.2.2 侧光检验时,应选择适当的光照角度和光照强度,低角度照明通常能得到比较理想的检验效果。
7.2.3 应采用照相等方法,记录保存侧光检验的结果。
7.3 静电压痕仪检验
7.3.1 静电压痕仪的工作原理
静电压痕仪显现压痕记载是基于电容原理,通过对有印压痕迹的纸张充电,使文件上印压痕迹与纸张平面之间形成电位差,感应成像薄膜在其上形成稳定的静电图像,再通过黑色显影粉末将成像薄膜上的静电图像显现成可见的压痕图像。
7.3.2 检材的预处理
应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及实验室环境的相对湿度,决定是否对检材进行加温处理。如需加温处理的,应选用适当的加温装置,防止检材被污染;加温时,应注意控制加温时间。
7.3.3 静电成像
应保持真空载板上检材纸张的平整,并将成像薄膜平整地覆盖在检材上,避免薄膜出现局部褶皱;充电时,应保持充电棒适当的高度,并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控制充电方式和充电时间。
7.3.4 静电图像的显现
静电图像的显现方式包括倾倒、喷洒和涂抹等方式,不同方式检验的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a) 倾倒方式:操作过程中应控制载板倾斜角度和墨粉量,避免墨粉过量;
b) 喷墨方式:喷墨时应控制喷墨量,宜进行短时、少量、多次逐步喷撒;
c) 涂抹方式:应控制涂抹力度和移动速度,避免墨粉过量。
7.3.5 压痕图像的提取固定
压痕图像应采用固定胶膜或照相等方式提取固定。固定胶膜提取时,应避免成像薄膜形成褶皱,宜采用复印或扫描方式进行备份保存;照相提取时,应调整拍摄角度、距离及曝光参数,避免光线等对压痕图像质量的影响。
7.4 综合分析和评断
7.4.1 应对以上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清晰、准确辨认压痕记载的内容,并按 9.5 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7.4.2 应按 GB/T 37234-2018 中第 9 章规定的证实方法,记录并归档鉴定人在压痕记载鉴定过程中对第 7 章要求的符合情况。
8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8.1 检验步骤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应根据鉴定要求,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按如下检验步骤进行:
a) 按 8.2 的要求,对检材字迹、印文等进行宏观检验;
b) 按 8.3 的要求,对检材字迹、印文等进行显微检验;
c) 按 8.4 的要求,对检材字迹、印文等进行光谱检验;
d) 按 8.5 的要求,对检材字迹、印文等进行理化检验;
e) 按 8.6 的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8.2 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字迹、印文的整体形态、布局、色泽、光泽等特征;
b) 分析字迹的书写风格、笔画形态、连笔方式、笔势走向等,判断是否为直接书写、复印、打印、扫描后打印等形成;
c) 分析印文的边框、文字、图案、笔画形态、色泽均匀度等,判断是否为直接盖印、复印、打印、扫描后打印、伪造印章盖印等形成;
d) 观察字迹、印文与纸张的结合状态,有无复印、打印的网点、墨粉堆积、墨迹扩散等特征;
e) 借助低倍放大镜,进一步观察字迹、印文的细微宏观特征。
8.3 显微检验
显微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观察字迹笔画的墨迹形态、堆积、露白、扩散、边缘清晰度等,区分书写、复印、打印、扫描打印等不同形成方式;
b) 观察印文笔画的墨迹分布、颗粒形态、边缘特征、是否有网点等,判断盖印、复印、打印、伪造等形成方式;
c) 书写字迹:可见墨迹自然堆积、笔画边缘有墨迹渗透、笔痕特征明显;
d) 复印字迹:可见均匀分布的墨粉网点、笔画边缘模糊、墨迹无渗透;
e) 激光打印字迹:可见细小墨粉颗粒、笔画边缘清晰、无渗透;
f) 喷墨打印字迹:可见墨点堆积、笔画边缘有喷溅痕迹;
g) 伪造印文:笔画形态呆板、无盖印压力痕迹、墨迹分布均匀、无自然浓淡变化。
8.4 光谱检验
光谱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利用紫外、红外、荧光等光谱特性,区分不同色料(墨水、墨粉、印油)的种类;
b) 书写墨水:紫外下有特定荧光反应、红外下有特征吸收;
c) 复印 / 打印墨粉:紫外下无荧光、红外下吸收特性与墨水不同;
d) 印油:荧光特性、红外吸收特性与墨粉、墨水有明显差异;
e) 通过光谱特征判断字迹、印文的色料类型,辅助确定形成方式。
8.5 理化检验
理化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分析字迹、印文色料的溶解性、附着力、扩散性等;
b) 书写墨水:易溶于特定溶剂、附着力强、有扩散;
c) 复印 / 打印墨粉:不溶于常规溶剂、附着力弱、无扩散;
d) 印油:溶解性、扩散性与墨水、墨粉不同;
e) 检测纸张上的墨粉残留、墨水渗透深度等,辅助判断形成方式。
8.6 综合分析和评断
8.6.1 应根据宏观、显微、光谱、理化等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字迹、印文等文件要素的形成方式,明确是直接书写、直接盖印、复印、激光打印、喷墨打印、扫描后打印、伪造印章盖印等具体方式。
8.6.2 应按 9.6 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8.6.3 应按 GB/T 37234-2018 中第 9 章规定的证实方法,记录并归档鉴定人在文件形成方式鉴定过程中对第 8 章要求的符合情况。
9 鉴定意见种类及判断依据
9.1 一般规定
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倾向性意见、无法判断意见三类。确定性意见包括肯定性意见和否定性意见;倾向性意见包括很可能、可能、倾向于等意见。
9.2 变造文件鉴定意见
9.2.1 确定性意见
-
肯定变造:经检验,检材存在明确的擦刮、挖补、粘贴、拼接、消退、添改、掩盖、换页、拆封等变造痕迹,且痕迹特征清晰、稳定、无合理解释,可确定为变造文件。
-
否定变造:经检验,检材未发现任何变造痕迹,文件内容、纸张、字迹、印文等特征正常、一致、无异常,可确定为真实文件。
9.2.2 倾向性意见
-
很可能变造:经检验,检材发现明显的疑似变造痕迹,特征较为稳定,但存在少量不确定因素,综合分析很可能为变造文件。
-
可能变造:经检验,检材发现疑似变造痕迹,但特征不够稳定、存在多种合理解释,无法确定,仅能判断可能为变造文件。
9.2.3 无法判断意见
经检验,检材因污损、老化、保存不当等原因,变造痕迹特征无法识别或已灭失,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判断是否为变造文件。
9.3 污损文件鉴定意见
9.3.1 确定性意见
-
确定污损原因:经检验,可明确判断检材污损是由污染、破碎、烧毁、浸损等何种原因造成,且特征清晰、稳定。
-
确定污损内容:经检验,可清晰、完整辨认出被污损的文件内容。
9.3.2 倾向性意见
-
很可能污损原因:经检验,可初步判断检材污损的主要原因,但存在少量不确定因素,综合分析很可能为某原因造成。
-
部分辨认污损内容:经检验,仅能部分辨认出被污损的文件内容,无法完整识别。
9.3.3 无法判断意见
经检验,检材污损严重,痕迹特征完全灭失,无法判断污损原因或辨认污损内容。
9.4 模糊记载鉴定意见
9.4.1 确定性意见
-
清晰辨认内容:经检验,可清晰、准确、完整辨认出模糊记载的全部内容。
-
确定内容性质:经检验,可确定模糊记载是退色、无色、掩盖、消退等何种性质形成。
9.4.2 倾向性意见
-
大致辨认内容:经检验,可大致辨认出模糊记载的主要内容,部分细节无法确定。
-
很可能内容性质:经检验,可初步判断模糊记载的形成性质,但存在少量不确定因素。
9.4.3 无法判断意见
经检验,模糊记载无任何可识别特征,无法辨认内容或判断形成性质。
9.5 压痕记载鉴定意见
9.5.1 确定性意见
-
清晰辨认压痕内容:经检验,可清晰、准确、完整辨认出压痕记载的全部内容。
9.5.2 倾向性意见
-
大致辨认压痕内容:经检验,可大致辨认出压痕记载的主要内容,部分细节无法确定。
9.5.3 无法判断意见
9.6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意见
9.6.1 确定性意见
-
肯定形成方式:经检验,可明确确定字迹、印文等是直接书写、直接盖印、复印、激光打印、喷墨打印、扫描后打印、伪造印章盖印等具体形成方式。
-
否定形成方式:经检验,可明确排除某种形成方式。
9.6.2 倾向性意见
-
很可能形成方式:经检验,可初步判断字迹、印文等的形成方式,但存在少量不确定因素,综合分析很可能为某种方式。
9.6.3 无法判断意见
经检验,字迹、印文等特征不明显,无法判断具体形成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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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B/T 37236-2018 特种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8] SF/Z JD0201006-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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